如何區別加拿大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


來源:智通財經

有相當一部分已入籍成為加拿大公民的朋友,很想回國或去美國發展自己的事業,但又不願意將所得再在加拿大上稅,而且可以自由進出加拿大。最好的解決辦法就讓自己成為非稅務居民吧,它能讓你魚和熊掌皆得。

但要成為非稅務居民, 你必須切斷與加拿大的一切聯繫.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住所

既然要離開加拿大,你就不能在楓葉國有住所。

但是這並不是說你非得把你的房子賣掉。你可以將你的房子長期(比如3年或5年)租給一個固定的公司,團體或個人而且在租約中不能有讓承租者可以解除合約的條款例如承租者只要提前3個月通知你便可終止合約。

因為找這樣的承租者比較困難,所以大部分人會把房子賣掉後再離開。然而,如果你有成年的子女,可把房產過戶給他們。但不可以留有你的房間,即你必須處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你沒有住所。當然如果你父母在加拿大,也可以可把房產轉給他們但你必須確定他們不用你來撫養,否則家庭關係一條仍然沒斷。

2、家庭

你不可以有配偶,common-law partner 以及需要你撫養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在加拿大。僅從這一點來講,「太空人」是稅務居民,儘管他們在國內已交過稅,但在加拿大必須補交差額。據CCRA的朋友講他們有線報,而且近年來有一批大陸背景的人不斷加入其中,當然他們主要對「大魚」感興趣。 所以有家庭的人要成為非稅務居民要麼全家一起走要麼夫妻辦離婚。

3、個人財產和社會關係

既然移居到其它國家去了,那你就不能再擁有加拿大的駕照、銀行帳戶、信用卡、醫療保險、圖書館借書證以及各種會員資格。

但是你可以擁有以下財產或收入:RRSP,RRIF,CPP,QPP,OAS(OldAge Security pension),Dividends,Rentaland royalty payments,pension payments,RetiringAllowances,Annuity Payments,ManagementFees 。

其中的收入每年需報稅,但不影響你的非稅務居民身份。具體如何做可查此連結:加拿大稅務局

一般在你確定要成為非稅務居民後,應該向CRA遞交一份NR74表格(Determinationof Residency Status)儘管這不是強制的。有一點必須很清楚,那就是稅務局確定你為非稅務居民後並不意味著他們永遠承認你是非稅務居民。什麼時侯你又與加拿大建立了以上三個關係中的任何一個,NR74的確認就變成一張廢紙了。所以向CRA遞交NR74表格並不是強制性的。

那麼切斷了以上三個聯繫後是非一定是非稅務居民了呢?不是的!

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你還是稅務居民或者你又從非稅務居民變成了稅務居民。

1、移居到其它國家去是為了完成某個合約或項目,期滿後馬上回加拿大居住。不管合約是兩年,三年、還是五年。我有看過一個Case講一位工程師去亞洲工作了三年,他把自己當作非稅務居民沒向加拿大稅務局補交差額。合約到期回來後CRA要他補交稅並罰款,他不服上訴稅務法庭結果稅務局贏了這場官司。

2、一年之內在加拿大居住超過183天。

3、移居到第三國但沒有合法身份。例如從中國來的但去了美國而在美國又沒有合法身份。

有一點要記住,CRA始終認為一位加拿大公民離開加拿大去另外一個國家(如美國),如果他/她不是那國(美國)的居民,那麼他/她肯定是加拿大居民和稅務居民。但反過來不一定成立,即他/她是美國居民也可以是加拿大居民,因為加拿大承認雙重國籍。所以即使你已有美國綠卡你還有可能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

一、概念不清容易造成誤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請填上你成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報稅、申請牛奶金、GST退稅等,填表時肯定會填到這個內容,絕大部分人都會認為,我們自從移民登陸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猶豫地在稅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陸的日期,作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但是,此 resident 與彼 resident 其實是有差別的。

我們楓葉卡上成為加國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執行的法律意義上的日期,之後填寫一切有關我們國際身份信息時一律以這個日期為準。但與稅務相關的信息和這個信息是有不同的,稅務局只想知道你什麼時候成為稅務意義上的resident,他們執行的是稅法意義上的日期。移民局與稅務局,分嶺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當然,對於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長期居住的人士,這兩個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對於短登一下且未與加國建立居住聯繫的人士,他們移民意義上的成為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為稅務意義上的 resident 日應該從長登日算起。

2、稅務概念上還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區別,resident 要報稅,non-resident 可以不用報稅;與加國有居住聯繫的人,如果長期居住、工作於加拿大的人,無疑就是resident 了;如果與加國切斷聯繫,沒有長期居住處所、也沒有能「產生價值」的物資在加國(比如工作、房子、存摺),就可以判定為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種:只要申請並領取了 CCTB (牛奶金)和GST 退稅,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稅務上產生誤會,這些誤會集中出現在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暫停留幾日,不與加拿大建立居住聯繫,自然就是non-resident 了,於是回國待了兩三年都沒有報稅……OK,到這一步為止,沒錯!

長登以後,與加國建立了居住聯繫,人們就自然履行起報稅的義務,很好!但當填稅表時,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個句子的錯誤理解,把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兩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誤會就開始了。

之後,稅務局在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兩種錯誤判斷:

A、此人前兩(三年)就成為稅務resident 了,但漏報了兩(三)年的稅,需要補報!

B、此人兩三年沒報稅,應該就是傳說中的「短登」客,判作non-resident,但他又領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來,並徵收利息!

誤會就這樣產生了。

所以,短登情況下,填寫稅務相關信息的登陸日期與移民相關信息的登陸日期是不同的!這個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這樣填寫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擔心這種不同會產生不良後果。

二、新移民幾種典型居住情況下的稅務安排

上面說到,用長登日子算作正式成為稅務resident 的開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過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間,都辦理了一些與加拿大有關聯的手續,比如辦了工卡、醫療卡、銀行帳戶、申請了牛奶金/GST退稅……等等,這些情況,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義,會不會給新移民添上了「與加國產生居住聯繫」的因素,而需要報稅呢?我們通過幾種典型的「短登案例」來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國,但領了工卡、醫療卡、開了銀行帳戶,雖然稅局為了區別誰該報稅誰不該報稅,將居民細分為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Resident……但對於大部分新移民,無須那麼複雜,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認為你總是要回加拿大長居的,那你可以從短登之日起就當稅務resident,你按時報稅就是了(報海外收入),以上問題就不是問題,情況相對簡單,這裡我們暫時不討論。而如果你覺得你這幾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國,你想當稅務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問題的疑惑,請看以下解讀:

1)工卡只是一個社會保險號,如果申領了但沒有用在經濟活動上,與報不報稅沒什麼必然聯繫,有工卡也可以是non-resident;

2)醫療卡是參加了醫療保險的憑證,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費醫療保險費的,對短登人士來說,不在加拿大居住卻每月交納費用一點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請這個醫療卡,因此也與報稅關係不大;但象安省,申請人是不用先交納費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請了,不過這個保險的費用是在報稅時作為計算項目反映出來的,也就是說,安省居民申請了醫療卡,原則上是要報稅的。不過不用擔心,無論哪個省的居民,如果離開加拿大了,可以通知醫療衛生局停止這個保險的,那就可以是non-resident 了;

3)銀行帳戶,這個複雜一點,因為如果申請了銀行帳戶,那就肯定產生經濟活動了,那麼就不屬於稅務non-resident,但如果僅僅是因為一年幾十塊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報稅,也太不值得。

其實,是有解決辦法的:如果短登人士決定這次回國要比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報稅,你仍然可以開通銀行帳戶,但開通時要跟銀行聲明你是稅務non-resident,那麼銀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國長期居住的地址作為正式地址,之後到了報稅季節,銀行就會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稅轉給稅局,然後把完稅記錄NR4 寄給你,你仍然是稅務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這個方式又開通了帳戶,銀行就當作你是稅務 resident,稅季就會寄一份 T5 給你並抄送一份給稅局(有的銀行如果利息少於 50 刀就不會出 T5),讓你自己根據上面寫的利息收入跟稅局報收入稅。如果這時你人在中國,沒有向稅局報稅,是屬於漏稅了。這種情況下,你應該先通知銀行將你改為稅務non-resident,然後向稅局解釋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國,你定義自己為 non-resident,稅局在向你徵收你漏交的稅款後就沒有問題了,你仍然是稅務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稅,顧名思義,是一個稅務 resident 因為撫養家庭成員和收入不高而獲得的稅務優惠津貼,稅局會根據你提供的,成為稅務resident 之前兩年的海外收入,計算後「送」給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稅,因此,很多人登陸後就申請了。

但其實,一旦申請了牛奶金,就等於宣布自己是稅務 resident 了,道理很簡單: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對於一登陸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這個當然不成問題,但對於短登然後全家離開,又認為自己是non-resident 不打算報稅的情況,這個津貼就拿得「太早」了。之後一旦開始報稅,稅局要麼要求你補報漏報的幾年稅,要麼要求你不用補報稅,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領取的牛奶金/GST退稅。

如果你發現,哎呀,我就是這種短登沒報稅又領了牛奶金的情況怎麼辦?不用慌,還是有解決之道:如果你想做稅務 non-resident,你應該說明情況並把領到的牛奶金/GST退稅退回給稅局,當你長登後,再重新申請牛奶金/GST退稅(切記把「成為居民日」填作長登日),稅局還是會平等對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稅的。

綜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國,既可算作稅務 resident,也可算作稅務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員要統一,不要一個算 resident 另一個算non-resident),即使領了工卡、醫療卡、開了銀行帳戶等等,通過資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稅務non-resident。

2、短登後一方回國,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加拿大稅務部定義一個人是不是與加國有居住聯繫,經常用到一個判斷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個人很長時間沒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劃為與加拿大有聯繫的稅務居民。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夫妻兩方都應被視為稅務居民。

可也有人會有異議,他們認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為有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所以就是稅務居民無疑;問題是在中國的一方,那一方長期留在中國,如果期間沒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經濟收益,夫婦雙方財政也能獨立,那麼在中國的一方也應該能算作稅務 non-resident 而不用給加拿大納稅(特別是在國內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給加拿大報稅,錢就無端少了一大截)。理論上是對的,不過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無可替代的,通常一個人要到外國工作進修,其配偶和小孩都會跟著一起遷移,他們很難想像中國人的這種一方留守,另一方長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對這種狀態下好幾年家庭關係仍然牢固覺得匪夷所思。

所以,如果家庭成員中一方定位為稅務居民,另一方定位為非稅務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雙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狀態,稅局會認為這種情況非同小可,會催促沒報稅的一方報稅,或者要求當事人給予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況說清楚,說明自己這幾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國,沒有什麼經濟活動或財務聯繫在加拿大,夫妻雙方的財政是獨立的等等。如果解釋得通,稅局也可能會承認這種組合,這樣在中國的一方就可以不用報稅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報稅時的「配偶免稅額」一項。而至於牛奶金/GST退稅,因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應該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請(類似於單親家庭),另一方不予計算;如果一開頭申請時是以兩夫妻名義申請,那麼要通知稅局修正。

綜上所述,短登後一方回國,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這種情況,除非在中國的一方真的與在加拿大的一方財政獨立、沒有加拿大方面的經濟來源、中國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萬以上吧),可以嘗試申請non-resident 來豁免納稅;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條不符合,還是順應潮流,全家納稅吧。

3、短登後一方和小孩回國,另一方留在加拿大,根據第2 點的原理,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是夫妻雙方都視為稅務居民,向加拿大報稅的。但這裡跟第 2 點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來一個比較有爭議的話題:小孩不在加拿大,應不應該拿牛奶金?

我們先看看官方規定,要符合領取牛奶金的條件,申請人必須: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說的是 4 個條件,你必須 4 個條件都符合,才可以領取牛奶金/GST退稅:

A、你必須與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過 18 歲;

B、你必須是撫養小孩的首要責任人,通常情況下這個人是母親,但父親、祖父母、監護人也可;

C、你必須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必須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難民、臨時居民並從 18 個月前到現在居住在加拿大。

A的意思並沒有說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國,也不違背這點規定;

B問題不大;

對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強調的是稅務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說,申請人必須是稅務居民,是正常報稅的人士,才符合領取資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稅務居民不打算報稅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領資格的;

至於D,意思是說在 18 個月前開始(對新移民來說就是從登陸日開始)居住在加拿大,但並沒有規定兩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說「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認為,短登後一方和小孩回國,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況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稅務 resident,應履行報稅的義務,而且即使小孩隨一方在中國,也符合領取牛奶金/GST退稅的條件,還是那句: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牛奶金/GST退稅本身就是對履行報稅義務的納稅人發放的稅務優惠嘛!

三、短登究竟應該辦理哪些申請手續

上面說了那麼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實短登應該辦哪些手續心中的答案也出來了。

簽證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為每個准移民必須選擇的「人生試題」,最終一部分人都選擇了「短登」這個緩兵之計。

但短登並不是最終答案,所以我們最好決定短登的同時,再尋找多一個答案:短登後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決定,在短登時就有不同的辦事程序:

1、當一家人短登後一同回國,以後打算長登,那麼你們可以在短登時辦理工卡、銀行卡、牛奶金、GST 退稅和駕照,不要辦醫療卡(長登再辦),第二年年初,向稅局報稅;

2、當一家人短登後一同回國,放棄的想法比較強烈,那麼你們就什麼證照都不需要辦理,也不需要報稅。切記,這種情況下申請牛奶金和GST退稅是違反稅務條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後果很嚴重;

3、當一家人短登後一同回國,仍然處在思想鬥爭沒有答案中,那麼你們可以辦工卡、銀行卡並告訴銀行是 non-resident,不要辦醫療卡、牛奶金、GST退稅,駕照建議不辦,都等長登再辦,短登第二年不需要報稅;

4、當一家人短登後,一方留守或短期內長登,另一方回國但打算做稅務居民來年報稅,你們可以辦工卡、銀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稅、駕照,留守方辦醫療卡,回國方不辦醫療卡,長登後在已辦的那方帳戶里辦理「增添家庭成員」即可;

5、當一家人短登後,一方留守或短期內長登,另一方回國但打算做非稅務居民,也不打算來年報稅,那麼也可以辦理上面第 4 點的證照,但要注意:銀行帳戶最好分開並告訴銀行其中一方是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稅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請,填寫配偶信息時指明配偶是non-resident(金額計算會有不同),醫療卡也只辦留守方的。

總之,移民是家庭的遷徙活動,也是調整家庭發展計劃的時期,所謂「入鄉隨俗」,到一個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當地的規矩,多分析多問幾個為什麼再行動。同時我們要謹守一條放諸四海皆準的真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國家,但同時有嚴格的稅收系統來充實國庫,以支持這麼廣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過這篇文章,解開很多新移民在報稅原則上的疑問和誤區,更希望向大家傳達一種公平、平衡的理念,在來到加拿大這個法制國家生活、融入這裡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們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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